2004年9月2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法案大观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轮奸案“缩水”:法官湿了手?
秦兴旺

  审判长在审理一起轮奸案过程中,吃了一顿被告人亲属请的饭。不久,法院将此案定为强奸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半。公诉方不服,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将此案性质改判为轮奸案,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8年。轮奸案“缩水”,是事实认定上的差异还是审判长循私枉法乱断案?经过长达2年的争辩,9月9日,广西区高院对检察机关的抗诉作出裁决:发回重审。
  姑娘坡地上遭轮奸
    读初中二年级的小玲随父母住在广西博白县一个小镇上。2001年元月2日傍晚,她正在门口收拾柴头时,遇上了“干哥哥”李七、林某和房东的女儿小雪。李七约她吃饭后出去玩,小玲高兴地答应了。
    饭后,4人开两辆摩托车去水库。途中经过一个村庄,见一大帮小伙子在路边玩,李七停下车跟他们玩,后和几个小伙子出了村,过了10多分钟才回来。小雪生李七的气,同林某一边玩去了。李七便带着小玲和这帮小伙子一齐去水库。
    其实在李七这帮人出村的那一会儿,已商量好今晚要玩玩小玲。来到水库坝首,一小伙便凑到小玲身边,说想跟她玩玩。小玲断然拒绝。突然几个人从后面抱住了她,要剥她的鞋子、衣服。小玲奋力挣扎,并向李七求救。李七大喊,“你们不要动她!”然而被人拦住了。其实这只不过是李七与他们演的一出戏。
    孤立无助的小玲向他们哀求说:“我还不到15岁,你们放了我吧。”一个留长发的竟说:“放了你,我们不是白来了吗?”一个叫作“二百万”的人也说:“我想要的东西,从来不会放过。”这样,多人按住小玲的手脚,让“长发”进行强奸。之后小玲提出要小便,在众人松手后,她趁机逃跑,从数米高的悬崖直跳下去。但她被抓了回来,众人抓住她的手脚,由“二百万”等人对她继续施暴。
  审判长赴昔日邻居宴
    检察机关在审查此案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梁旭初患有传染性肝炎,对他进行了取保候审。审查终结后,向法院提起公诉。博白县法院组成了合议庭,由庭长官耀林任审判长,刘东为主办法官。
    2002年5月中旬的一天,官耀林接到同事加老乡黄某的电话,约他晚上去饭店吃饭。官去了,见在场还有一个人50多岁的男子,黄某介绍说是他的朋友梁某。席中,梁某说梁旭初是他的儿子,希望官在他儿子的案子上能帮帮忙,尽量轻判点。官没怎么表态,只说他不是主办人。黄某在一边搭腔说:“老官你能帮就尽量帮吧。”
    原来,儿子出事后,梁某便找黄某帮忙,并给了黄某4000元“活动经费”。此后黄某又3次请官吃饭,有时梁某也在场,他总是提起要官给他儿子轻判或监外执行的事,官也多次客气地说,“实事求是,能帮尽量帮。”有一次官被问得急了,有点不大高兴地说:“帮得到就帮,帮不到我也没办法,不可能要我进去换你儿子出来吧。”
    与此同时,另一犯罪嫌疑人谢超军的叔叔谢某也找上门来。谢与官曾作过邻居。官的家人开的店铺曾为谢某家搞过装修,谢某一直欠着1万多元装修钱。这天晚上,谢某提了一袋“礼物”来到官府,为拖欠那1万多元的债表示了歉意,接着便提起了侄儿的事。几天后,谢某请官耀林、朱法官到饭店吃饭。在餐桌上,谢某自是不忘提侄儿的事。
  不一样的一审二审判决
    2002年5月,博白县检察院对梁旭初、谢超军提起公诉。起诉书称:当梁海洲欲强奸小玲而遭到反抗时,梁旭初、谢超军等人一起捉住小玲的手和双脚,让梁海洲第一个强奸小玲。之后小玲趁机跳下一小坝逃走,但被抓了回来,谢超军等人又继续捉住小玲的手、脚,让梁旭初第二个强奸小玲。后谢超军见人太多,就提前离开现场回家。2002年6月,博白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审理结束后宣布延期审理。当合议庭讨论是否对梁旭初收监,刘法官认为梁的肝炎病已处于恢复期,应对其收监,而官耀林和朱法官则不同意收监。“医生说梁的病需留在家治疗,把他收监会出重大事件的。”官说。于是决定对梁暂不收监,岂料不久梁旭初潜逃。。
    2002年9月,博白县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梁旭初已逃,此案被告人便只剩谢超军一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谢超军使用暴力手段协助他人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谢超军协助二人以上轮奸被害人,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鉴于谢超军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本案的从犯,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减轻处罚,判处谢超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认定谢超军只协助一人而没有协助二人以上强奸被害人,主要证据是:被害人小玲在庭上否认谢超军两次抓住她的手;同案人梁旭初在庭上否认在他强奸小玲时谢超军抓住被害人的手;谢超军本人只承认到过现场,但没抓住被害人的手。博白县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认为:在案发过程中,谢超军先后两次抓住被害人的手、脚让梁海洲、梁旭初进行强奸,对此事实,原判没有认定,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判在证据上已认定谢超军帮助梁海洲、梁旭初先后对小玲进行强奸,却不认定本案属轮奸,是错误的;谢超军帮助二人完成强奸行为,应属主犯,且手段恶劣,影响极坏,又没有法定的减轻情节,原判量刑畸轻。
    玉林市中级法院受理了检察机关的抗诉,审理后认定谢超军确实先后两次抓住被害人的手、脚让梁海洲、梁旭初进行强奸。原审认定被害人小玲及同案人梁旭初在庭上否认谢超军两次抓被害人手脚,据查并无事实;认定此案属轮奸,谢超军为从犯。2002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处谢超军有期徒刑8年。
  庭长涉嫌徇私枉法被调查
    2002年底,博白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信,称官耀林在审理梁、谢案中有循私枉法行为。博白县纪委、检察院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2003年1月6日,官耀林被执行逮捕。
    调查组查出官耀林在案件判决前接受了被告人亲属的宴请,那么其是否因此循私枉法,“葫芦官判葫芦案”?官耀林在接受调查时说,他是接受了梁、谢的家人的宴请,但他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为是朋友请客而赴宴的,此行为虽不妥,但他并没有答应“帮忙”;他并没有歪曲事实和证据,判决结果也是经过合议庭合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并非他一人决定。
    调查组了解到,此案确实经过合议庭讨论,但又发现,官耀林在主办法官起草的合议庭向审判委员会的汇报材料上手写补充了几句:“(小玲)对谢超军是否捉住其手脚给他人强奸记不清了。(其)在公安机关从未陈述过谢超军抓其手脚”、“(梁旭初)并对谢超军是否捉住女方手脚记不清了”。
    庭审是这样的吗?调查组找到参加了庭审的有关人员了解。谢超军说:“梁旭初讲梁海洲强奸时,是由他和我等人抓住小玲的手脚,后来到他强奸时,又是由我和其他人抓手。”“开庭时,审判长问小玲谢超军抓了你手吗?小玲讲抓着了,但不知抓哪个手。”
    谢超军的辩护人说:“小玲在庭上指证梁旭初、谢超军都抓过其手脚,当我们向她提问抓手还是抓脚时,小玲说记不清了。”“梁旭初在庭审时承认他强奸小玲时,谢超军抓了小玲的手脚,我们提问他谢超军在第一次、第二次捉哪只手脚时,梁旭初不敢肯定抓哪只手脚。”
    被害人小玲说:“公诉人、法官、辩护人都在法庭上问过我,我都清楚地说梁旭初是第二个强奸我的人,谢超军是两次捉住我手脚的人。”调查组翻出庭审记录,却发现没有小玲说谢超军两次抓住她手脚的记录。为什么庭审记录与当事人的说法不一致?调查组找到书记员,书记员坦陈,由于庭审发言速度较快,有些话可能没记下来。对于添加这些字句,官耀林认为,他作为庭长和此案的审判长,修改和核稿是他的职责所在,主办人对事实认定有缺陷他有权予以改正。调查组还了解到,在合议庭和审委会讨论会上,官耀林多次强调谢超军两次抓住小玲的手脚给他人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模糊,提出给谢超军判3年缓3年。最后审委会决定判处谢超军有期徒刑一年半。在主办法官起草的判决书上,官耀林又作了多处修改。
  三堂会审争议不断
    检察机关认为官耀林接受了罪犯亲属的吃请后,歪曲了庭审查明的事实,误导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的判决决定,构成循私枉法罪,对官耀林提起公诉。容县法院受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官耀林虽曾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宴请,但其并没有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行为不符合循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判决官耀林无罪。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玉林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官耀林虽接受了被告人亲属的宴请,但未有证据证明席间及此后两人的电话联系涉及谢超军案件,推定官耀林主观上有循私枉法的故意证据不足;此案的证据上,对于谢超军是否两次按住被害人的手脚给他人轮奸,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各被告的表述前后不一致,相互不一致,官耀林在合议该案时提出认定梁旭初强奸小玲时,谢超军参与按住小玲的手、脚的证据模糊的意见,是其对本案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所得出的结论,其修改交审委会的报告以及在审委会上的发言均有该案的证据材料为依据,且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故没有证据证实官耀林违背庭审查明的事实而故意为谢超军开脱罪责。一、二审法院对谢超军犯罪的事实、情节和量刑的认定不一致,是基于对相同的证据的分析判断而得出的不同结论,是对证据的量上和质上的认识不一致所致。2003年12月,玉林市中院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仍不服判决,认为官耀林是在谢超军一案审理过程中并明知谢某是被告人的亲属之后,还是接受谢某的宴请,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主动打电话与谢某联系,其出于私情的直接故意非常明显;其次官耀林实施了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故再向区高院提起抗诉。
    9月9日,广西区高院对检察机关的抗诉作出裁决:发回重审。也许一场争辩又开始了一个轮回?